【案例】某公司2008年的有關數據如下:自報情況,銷售產品收入1000萬,銷售材料收入10萬,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售價5萬,轉讓專利A使用權收入5萬,轉讓專利B所有權收入10萬,接受捐贈5萬,將售價為10萬的材料與債權人甲公司債務重組頂賬15萬。發生的現金折扣5萬在財務費用中體現。轉讓固定資產取得收入10萬(凈收益3萬計入營業外收入)。稅務機關檢查發現有房屋出租收入5萬掛在往來賬賬上,未作收入處理。請按新規定確認業務宣傳費的扣除計算基數。
分析:
?。?/SPAN>1)因納稅人經營業務中發生的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其他折扣以及銷售退回,一律以凈額反映在“主營業務收入”。所以發生的現金折扣5萬在財務費用不用考慮。
?。?/SPAN>2)“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申報數,所以雖然房屋出租收入5萬屬于“其他業務收入”,按道理應做為基數的組成部分,但因未如實申報,也就不得作為基數了。其應在第14行“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
?。?/SPAN>3)銷售產品收入是“主營業務收入”當然應做為基數的?!捌渌麡I務收入”有銷售材料收入,轉讓專利A使用權收入5萬,按新規定也是應做為基數的。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售價5萬及將售價為10萬的材料與甲公司債務重組頂賬15萬,其售價部份(5萬,10萬)是根據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應作為基數。要注意的是,債務重組頂賬15萬與材料售價10萬的差額5萬是不做為基數的,其屬于債務重組收益應填列在“其他收入”欄。
?。?/SPAN>4)轉讓專利B所有權收入10萬(凈收益6萬計入營業外收入)與轉讓固定資產取得收入10萬(凈收益3萬計入營業外收入),這兩項按會計處理為“營業外收入”,所以其應填列在“其他收入”欄,填列數就應是會計確定的“營業外收入”的金額,而不是所轉讓的售價。
?。?/SPAN>5)接受捐贈5萬應填列在“其他收入”欄。
經上述分析后,該公司08年的按新規定確認業務招待費的扣除計算基數是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銷售產品收入1000萬+(銷售材料收入10萬+轉讓專利A使用權收入5萬)+(將售價為10萬的材料與甲公司債務重組+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5萬)=1300萬?! ?/SPAN>
(6)準予扣除的業務招待費限額:1300×5‰=6.5
假如,該企業08年度利潤總額100萬元,由上式得準予扣除的業務招待費限額為6.5萬元,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15萬元,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宜。則,企業業務招待費超支額=15×60%-6.5=2.5萬元,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所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100+2.5=102.5萬元。假設企業適用稅率為25%的,則應交企業所得稅額=102.5×25%=25.625萬元。
對于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無需對會計記錄進行調整。上例中,因業務招待費超支2.5萬元,不需要進行會計處理。根據計算得到的應交企業所得稅,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25.625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25.625萬元
資料編輯:學易教育深圳會計指導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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