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月起,“應交稅費”如何在資產負債表中的有了新規定,你清楚嗎?請問有幾個做對了?
2016年12月3月起,“應交稅費”分別列示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其他非流動資產”“其他流動負債”“其他非流動負債”“應交稅費”。
資產負債表中的“應交稅費”項目包括,“應交稅費”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稅”、“簡易計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等科目期末貸方余額。資產負債表中的“應交稅費”項目表示企業期末應交未稅的稅金。
“應交稅費”科目下的“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增值稅留抵稅額”等明細科目期末借方余額應根據情況,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列示;“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等科目期末貸方余額應根據情況,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負債”或“其他非流動負債”項目列示;
利潤表中“稅金及附加”列示:
利潤表中“稅金及附加”列示: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本期發生數。
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
原在管理費用核算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要在“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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