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的時點早于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應將相關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待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
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早于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的時點的,應將應納增值稅額,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時,應按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后的金額確認收入。
舉例:
某公司項目部承建小區景觀項目,2016年3月開工,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11月 30日工程項目完工后與業主一次性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稅前工程價款為1000萬元,增值稅30萬元.業主同時支付了90%的工程價款,其余部分作為質保金于第二年11月30日支付.按照增值稅政策規定,該筆質保金應該于收到時產生納稅義務,本項目共發生成本800萬元,.根據上述業務,該公司應該作如下賬務處理 (單位:萬元):
A、工程施工發生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500
貸:原材料 200
貸:銀行存款 100
B、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收到部分工程款時:
借:銀行存款 927
借:應收賬款 103
貸:工程結算 1030
C、確認工程收入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30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
貸: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30
D、工程完工結轉
借:工程結算 1030
貨: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30
貨: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00
C、確認納稅義務時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27
貸: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27
E、第二年收到質保金時,結轉待轉銷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 103
貸:應收賬款 103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3
貸: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3
按照財會[2016]22號《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要求,小規模納稅人只需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不需要設置上述專欄及除"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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