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軟件企業兩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
財稅〔2012〕27號文件所稱軟件企業是指以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6)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2.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資格認定取消后,企業應如何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資格認定取消后,企業可根據《通知》的規定,取消了“經認定”方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前置審批條件,,自行判斷是否符合享受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
3.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資格認定取消后,有關部門如何加強對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的后續管理?
答:企業自行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后,需要財政、稅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密切配合,建立核查機制并有效利用核查結果,加強對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的后續管理。具體為:由省級稅務部門將企業備案資料轉請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核查。對經核查不符合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條件的,由稅務部門追繳其已經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并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享受定期減免稅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需要每年備案
4.稅務部門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核查的程序性規定是什么?
答: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省級稅務部門分兩批將匯算清繳年度已申報享受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名單及其備案資料提交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在收到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名單和備案資料兩個月內將核查結果反饋省級稅務部門(第一批名單核查結果應在匯算清繳期內反饋)。
6.對經核查不符合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條件的,如何進行處理?
答:對經核查不符合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條件的,由稅務部門追繳其已經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并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3月20日前提交名單的核查結果將在匯算清繳期內反饋至稅務部門,稅務部門將依據核查結果及時進行處理,從而有效避免和減少加收滯納金的情形。建議對自身條件判斷沒有把握的企業盡可能提前履行備案手續,列入稅務部門3月20日前第一批提交核查的名單當中。
7.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在獲利年度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以后年度符合的,應如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答: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應從企業的獲利年度起計算定期減免稅優惠期。如獲利年度不符合優惠條件的,應自首次符合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條件的年度起,在其優惠期的剩余年限內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優惠。例如,某軟件企業的獲利年度為2015年,應自2015年開始計算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期。但如2015年當年不符合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條件,則當年不得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如該企業在2016年度符合優惠條件,則可以自2016年開始計算享受剩余的“一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加速折舊
三.加計扣除
享受軟件企業兩免三減半的企業,可以同時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四.職工培訓費用無比例限制
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發生的職工培訓費用,如果單獨進行核算,可以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即征即退增值稅款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
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六.適用稅率
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定期減半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可以選擇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減半征收。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