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摘錄
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上述銷售額是不含稅銷售額。
自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經國務院批準,為支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