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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判斷企業是否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如何判斷企業是否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企業是否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有兩個標準:一、企業為一般納稅人;二、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不含50%)。

          精準把握銷售額比重計算是關鍵。

          納稅人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應當如何計算?

          答:20193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其銷售額比重按20184月至20193月期間的累計銷售額進行計算;實際經營期不滿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的累計銷售額計算。

          20194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其銷售額比重按照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累計銷售額進行計算。

          納稅人兼有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其銷售額比重應當如何計算?

          答:納稅人兼有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其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當期銷售額應當合并計算,然后再除以納稅人當期全部的銷售額,以此計算銷售額的比重。

          某納稅人在201941日以后設立,但設立后三個月內,僅其中一個月有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按照現行規定,20194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按照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計算判斷銷售額占比。假設某納稅人20195月設立,但其5月、7月均無銷售額,其6月四項服務銷售額為100萬,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照5-7月累計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某納稅人于2019510日新辦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5-7月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未超過50%,但是6-8月的比重超過50%,能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20194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個3月的銷售額符合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上例中,納稅人設立起個3月(5-7月)的四項服務銷售額比重不符合公告條件,不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需要說明的是,上例中的納稅人2019年內不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2020年可以根據上一年的實際情況重新確認可否享受這個政策。

          公司是20181月設立的納稅人,20189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公司應以什么期間的銷售額來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是僅計算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以后的銷售額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統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一般納稅人,自201941日至20211231日,允許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統稱加計抵減政策)。20193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以20184月至20193月期間的銷售額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按照上述規定,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時,一般納稅人在屬于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的銷售額也需要參與計算。因此,公司應按照自20184月至20193月期間的銷售額來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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